数百亿地产项目起纠纷,合同确实应当解除吗?
2017年3月24日信达置业股权转让引发的庄胜二期A-G地块争议案在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引发了法学界及新闻界的热烈探讨。因为该项目标的额巨大,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无疑是信达投资与庄胜公司2009年签署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三》到底是否应当解除。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认为信达投资将信达置业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的行为构成了恶意违约,所以判决解除合同。针对这一案件,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副主任于云斌,于主任根据合同及判决信息,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于主任认为,看合同一方是否构成恶意或者实质性的违约,要从整个合同的出发点,或者合同目的来探讨。本案中合同双方的出发点,无疑是通过债务重组,盘活项目,并且最终达到双方受益的目的。信达在本合同中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或者说整个交易的大部分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先不说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约,即便是转股行为存在瑕疵也不足以推翻整个交易,达到全部合同都被解除的程度。 于主任认为,准确来说,“恶意违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法律上并没有“恶意违约”的抽象定义,也没有对“恶意违约”给出一个判断标准,而案涉《框架协议》13.4条所述恶意违约情形实际上是各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事由的一个约定。二审判决也明确其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而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合同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是合同法定解除权。因此,这个问题的争论,从法律上来讲实际就是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先说合同约定解除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本案中,庄胜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呢?这就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关键条款就是《框架协议》第13.4.4条。根据该条约定,如果信达投资不按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同意庄胜公司或庄胜公司指定的民事主体向项目公司增资,庄胜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约定的很清楚,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庄胜公司增资的问题,只有不同意或者拒绝、阻止、破坏庄胜公司或其指定的民事主体增资,才成就该条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信达投资有没有不同意或者拒绝、阻止庄胜公司行使增资权的言辞或者行为呢?从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显然没有。反而是积极配合、催促庄胜公司尽快增资入股,信达投资不仅已经拨付1亿元增资款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还多次发函敦促庄胜公司以合适的方式尽快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信达投资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影响庄胜公司行使增资权,甚至诉讼过程中庄胜公司也可随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成为项目公司正式股东。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强行通过推论认定违反了9.2条就等于违反了13.4.4条,延伸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则明显有违合同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25条对合同解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就是要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根据13.4.4条的词意分析,约定得很清楚,就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增资,并且13.4条是个列举式约定,即对哪些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作了详细而具体的约定,最后一段明确说了发生上述任一什么什么情形然后怎么怎么样,所以这是一个列举式规定。因此,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审判,这是司法常识。对于这样一个严格的列举式条款,不应任意脱离合同词意解释合同。 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信达投资的转股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们通过最近的媒体报道可以看出,信达投资的转股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有争议的,在此我们不作评论,先假设构成违约。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导致所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致要解除合同呢?这里还需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对此,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未全面把握庄胜公司的合同目的及其人合性利益……认定信达投资对外转让股权没有影响庄胜公司实现合同目的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即:二审判决认定的是庄胜公司一方的合同目的。这显然有失偏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说的“合同目的”怎么可能只是一方的合同目的呢?应当是合同双方共同的合同目的,而且是订立合同时双方共同认知的合同目的。本案中,案涉《框架协议》并非联合开发协议,无论是从双方的交易背景,还是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合同双方订立时的出发点,无疑是通过债务重组,盘活项目,最终达到双方受益的目的。增资入股问题只是整个交易当中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从交易的金额和过程即可看出,而整个交易的大部分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而且时过境迁,经过这么多年,项目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否则也不会有所谓庄胜公司主动放弃B地块项目权益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为双方对转股行为这个整体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发生争议,即彻底推翻整个交易,未免过于草率。 事实上,合同解除问题除了解除权涉及的合同约定、合同解释、合同目的等问题以外,还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及处理、合同纠纷的审判理念等等。二审判决在这些方面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免责声明:新闻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等,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风险自担。如涉版权,联系处理。
随机推荐
- 微拉美学术江湖——造星计划,助力医美行业高
- 百年公交化身"消保专车”招行信用卡打造消保知
- 组团上车游百度,爱采购财富游学团助推中小企业
- "绿色+科技”天加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蓄势赋
- 小度首届全屋智能服务商大会落幕,推出"菁英服
- 慧博科技:一文读懂2024零售数字化最新趋势,
- 三年累计赔付近50万件沪惠保守"沪”在身边
- 展望游戏行业2024:AI进入新阶段小游戏发展迅
- 游戏行业2024新品供应拉开序幕市场有何期待?
- A股游戏板块回暖明显三大利好提振市场信心
- 《征战,中国稀土Ⅱ》吴海明:"把脉”中国稀土
- 赋能金融客户全链营销,「营销科学AIA」助力证
- 西安温州商会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庆典大会在西安
- 高能环境科研成果荣获2023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
- 全国首个城中村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标准获批立
- 以“大党建”培根以“大思政”铸魂打造研究生
官方微信
最新资讯
- 品牌心智霸屏、人群破圈、全场景提效!3大经营
- 小红书亮相2024TFWA亚太展览会,共谋免税行业
- 南北双大展圆满落幕,爱采购与中小企业共绘数
- 限时送票|爱采购继续携手央视频重磅推出全新
- 强化风险减量服务落地中国人寿财险组织开展国
- 巨湾技研携手亿航智能研发全球首个eVTOL航空器
- 诚意巨献!周六福二十周年故事大片《不止远方
- 惠民生、暖民心中国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奋力
- 君品谈|林毅夫:君子和而不同
- 国通星驿数字商业战略重磅发布携手生态合作伙
- 保费不变,保障再升级!2024版"沪惠保”正式上
- 数字化共赢:蚂蚁数科携手华润啤酒,打造白酒
- 酿造匠心,传承经典:华润啤酒三十年品牌之路
- A股春风送暖公募积极分红工银瑞信多措并举持续
- 德施曼智能锁,走向AI+大时代——2024德施曼全
热点新闻
- 金沙酒业春糖盛典:三大论坛领航白酒新思考
- 百度教育行业AIGC营销解决方案全新升级,为客
- 家用中央空调好不好?看完约克VRF中央空调就知
- AI财富风暴来袭,泼天富贵如何接?
- 中央空调哪个好?约克中央空调YES-will系列给
- 约克VRF详解——春季装修黄金期一定要选这样的
- 华润啤酒2023年业绩斐然,啤白双赋能助力共成
- 啤酒故事,从"醴”开始:华润啤酒述说中国酿造
- 38大促外呼接通率56%,GMV增长近300%,慧博科
- 连续三年双位数增长,舍得酒业70亿营收之后,
- 企业经营,可以靠这款新型"财神”
- 华润紫竹药业毓婷品牌:春日心动之旅,"毓见”
- 超快充电池出货量第一,巨湾技研出席中国电动汽
- 围绕百度文心大模型提速智能创新,小度多款产品
- 昆仑健康保险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3·15金融消